妊娠合并精神障碍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总称。常见的精神病有:情感性妊娠合并精神障碍、脑器质性妊娠合并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妊娠合并精神障碍、更年期妊娠合并精神障碍、偏执性妊娠合并精神障碍及各种器质性病变伴发的妊娠合并精神障碍等。
作为临床概念,妊娠合并精神障碍一词含义广泛,界限模糊。较轻者如人格障碍及神经症同正常心理通常只有量的差别,而某些不符合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如同性恋、反抗社会规范的人格障碍以及药物依赖是否应视为妊娠合并精神障碍,一直存在争议。但由司法角度来看,妊娠合并精神障碍的定义关系到病人强迫收检问题以及判定涉法当事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非常重要。在一般司法条文中,妊娠合并精神障碍的定义较严格,一般只重视那些思维或情感有严重障碍而对其行为性质、意义及其后果失去认识和判断能力,对行为表现失去控制能力的情况。
妊娠合并精神障碍不同于一般内科疾病,诊断主要依靠症候群及病程的识别。几类最常见的妊娠合并精神障碍并无器质性病理基础,也未找到特异性病因。所谓器质性妊娠合并精神障碍虽有器质基础,但它实为相应器质性疾病的症状的一部分,并非独立实体。因而习用障碍一词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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